新司法解釋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集中在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p>
為便于投資者學習,我們對上述條款涉及的案件管轄法院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1、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為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為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喀什、霍爾果斯7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2、專門人民法院:共3家,分別為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3、專屬管轄: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即由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科創板證券糾紛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4、目前已有浙江、江蘇兩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了本省管轄第一審虛假陳述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基礎上,新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基礎上,新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